联系我们
  • 河北乐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311-88869886
  • 13603119815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580号宁洋商务402.406室(050000)
  • 邮箱:lcxmgl@163.com
  • 网址:http://www.hebeilechuang.com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批准、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21〕28号)解读

添加时间:2022-05-11 17:18:3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批准、审核的通知》解读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批准、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20211028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做好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已期满,《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冀财采〔201734号)即将到期,因此对原通知进行修订。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    备案、批准、审核的实施范围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我省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批准或审核和合同备案手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我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将政府采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其中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项目还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    不备案、批准、审核的采购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符合我省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采购除外),不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审核和合同备案手续。

3.实施途径

采购计划备案、批准、进口产品审核、合同备案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实施。网上商城采购项目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或市级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实施。20211231日前,全省各级采购人的采购事项备案、批准、审核(除网上商城采购)全部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实施,取消纸质备案、批准、审核。

4.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审核的实施条件

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或经审核对预算指标政府采购金额作出调整或年度预算批复前已上报财政部门预算二上数据。跨年度安排预算项目,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或经审核对预算指标政府采购金额作出调整或年度预算批复前已上报财政部门预算二上数据,跨年度安排预算承诺征求财政部门主管业务机构意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意向已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

5.合同备案的实施条件

政府采购合同各方已签字盖章;政府采购合同已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告(涉密项目除外);省级5万元()以上追加(补充)合同备案,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在签订前将追加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

6.采购计划实施要求

按预算项目填报,表内分合同标段,合同标段内分品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标段以品目代码选B打头代码,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合同标段和服务合同标段分别选AC打头代码。服务合同标段凡能用人月数量”“人月费用计量、计价的,其数量”“价格分别填人月数量数、人月费用数。工程施工合同标段数量”“价格不填。

7.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取备案、批准制,在计划实施时选择录入非进口采购计划模块,在采购计划详情中是否进口选择

8.限额标准以上不实施采购计划的项目合同如何备案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项目合同、办公用水、电、暖(含热、冷,由供热公司提供)、燃气、汽柴油(批量集采)、会议定点、疫情防控绿色通道采购合同选择补录合同备案模块,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

9.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如何落实

采购计划实施应按政府采购预算填报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应为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中预留份额应大于或等于采购计划中预留份额,且应与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及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份额一致。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标(成交)非中小企业留份额合同,其中小微企业承担合同份额应与投标响应文件中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份额一致。

10.联合采购项目

省、设区市、县联合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采购牵头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其备案、审核手续由省、设区市、县采购人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11.中央集中采购项目

省级采购人参加中央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应按《通知》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批准、审核手续。

12.跨年度安排预算项目

需要一次整体采购跨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含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服务项目),可一次办理备案、批准、审核手续。预算金额填制项目全部预算,以后年度预算采购人出具跨年度安排预算承诺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主管业务机构意见后,由采购人将其维护录入。以后年度预算下达后通过合同备案资金对接模块关联合同备案。

三、《通知》与原通知有何不同

本通知有七大特点:一是将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审核与采购合同备案合并,完善合同备案的实施范围、条件及要求。修订后的文件内容更完整,条理更清楚,要求更明确,更符合现行政策要求,便于采购人学习和工作。二是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明确省市县备案、批准、审核事项(网上商城采购除外)均要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实施,全部无纸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和便利。三是将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纳入计划备案范围,进一步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行为。四是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产品采购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科研资金“放管服”改革。五是优化中央部门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备案流程。参加中央部门或省级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应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计划备案、批准、审核和合同备案。六是提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疫情防控绿色通道采购等相关要求。七是明确了5万元以上10%以内追加合同的审查备案条件,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上一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下一篇: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回顶部